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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盤熏蒸要求

發(fā)布日期:2012-07-09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木托盤)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及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公布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現(xiàn)將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木托盤)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二、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qū)政府植物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yè)按中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處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批準的IPPC專用標識。檢疫除害處理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三、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對未報檢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實施分類管理,加強與港務、船代、海關等部門的信息溝通,通過審核貨物載貨清單等信息對經常使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貨物實施重點檢疫。

五、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對木質包裝實施檢疫。未列入目錄的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在海關放行后實施檢疫。

六、經檢疫發(fā)現(xiàn)木質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或截獲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jiān)督貨主或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銷毀處理或聯(lián)系海關連同貨物作退運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需實施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的貨物,未經檢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來自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適用本公告的規(guī)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規(guī)定的有關公告同時廢止。正式實施前,已經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木托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接受報檢。

此證明書證明進口的新鮮園藝產品或裝運用的實木包裝材料已經過檢疫處理,沒有受活蟲蛀蝕。

此證明書由受聘的檢驗機構簽發(fā)并須經漁農處簽署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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